(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陕财办采管(2007)22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4)1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类别依据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学校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及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榆林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其组成有:
(一)组长:院长;
(二)副组长:主管副院长;
(三)成员: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具体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行使采购领导小组的相关职责;
(三)参与重大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
(四)决定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事项,或招标采购过程中有其他特殊规定的资质要求以及评标原则等事宜;
(五)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检查招标采购工作,依法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招标办设在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其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校内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供应商信息库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采购政策功能的有效落实,组织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实施;
(四)协助采购监管部门展开监督检查工作,对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六)负责采购计划报送、代理机构比选、采购文件编制、专家抽取、项目评审、国家专项经费采购合同、报表统计、采购档案收集管理等采购的具体操作性事务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工作;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投标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学校监察处、财务处和审计处的负责人组成,成员一般为三人,由监察处负责人为组长,其职责有:
(一)监督并参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
(二)审核与采购工作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监督评标成员的抽取及评标工作;
(四)负责接受、处理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相关投诉。
第九条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职责:
(一)监察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采购和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1.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活动;
2.监督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监督采购方式和评标办法的确定;
4.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
5.审查开标现场对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人需出具的相关资质;
6.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过程;
7.受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质疑与投诉;
8.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核及验收工作。
(二)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进行审查;
1. 制定学校审计及合同运行有关管理制度;
2. 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活动;
3.审查“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4. 监督开标、评标工作;
5.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核及验收工作;
6.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审计监督。
(三)财务处
1.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活动;
2.对采购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3.审核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涉及价款的有关条款;
4.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经济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5.审核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
6.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核及验收工作。
(四)项目申报单位
1.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论证、审批及采购、预算、申报等准备工作;
2.向招标办提出采购申请;
3.负责限额以下相关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4.负责参与合同谈判,监督合同履行;
5.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6.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及付款事宜;
第十条所有采购项目实行项目技术负责人制。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所申报的项目推荐1-3名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采购项目前期的立项与论证、采购过程中的技术参数编制、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工作;其产生方式、职责范围和考核奖惩依据《榆林学院采购项目技术负责人制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章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凡预算金额达到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规定的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须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执行;必须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办按有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具体限额标准如下:
(一)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以及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须报请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
(2)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100万元,工程项目在30万元(含)—200万元。
(3)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由采购人分别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以下项目须通过学校集中采购实施:
(1)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含)不足10万元的项目;
(2)工程: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含)不足30万元的各类工程项目。
(三)以下项目由申报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但需报招标办审批:
货物和服务类不足1万元(不含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工程类不足5万元的项目不需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方式参照校内集中采购程序进行。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确定具体采购方式,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凡纳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物资、服务和工程项目必须依据陕西省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由我校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我校采购使用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两种形式。
(一)分散采购指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形式;
(二)集中采购指由招标办使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组织采购的采购形式。
1.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以满足需求的最低价原则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以满足需求最低价原则的采购方式;
5.竞争性磋商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邀请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
6.单一来源是指向某一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是我校集中采购的主要形式,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方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等方式采购。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开标后没有(或不足三家)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组织招标未能成立的;
2.属于非标定制设备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2.发生不可预计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国家和政府以及行业已规定必须纳入政府和行业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学校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提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予办理政府采购审批。
第十七条凡预算金额达到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规定的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先办理采购审批手续,不得先采购后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招标办提交项目采购申请书(如项目需要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申报单位还需提交《单一来源采购审批表》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及项目情况说明),如需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项目,由招标办负责办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招标办领取《榆林学院采购审批表》,由招标办依据提供的项目采购申请书确定该项目采购方式;
(三)项目申报单位携《榆林学院采购审批表》和申请书办理审批手续;
(四)项目申报单位在办理完审批手续后向招标办提交相关资料,招标办依据采购审批表上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采购方式工作流程依据《榆林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如需签订合同的,由招标办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六)项目申报单位在采购活动结束后组织验收、审计、报销等后续工作。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执行及验收
第十九条学校与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以及采购过程中的相关承诺订立合同。合同文本由采购组织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和中标人共同完成,合同形式应采取书面形式,一式六份。
第二十条学校各类合同应按照榆林学院有关合同管理的制度之规定执行。
合同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人审查签署,未以学校名义与供应商订立的采购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中,若需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须经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履行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监督。合同在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中标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终止合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招标办。
第二十三条在货物到货时,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合同对货物进行检查,并出具到货情况说明。
第二十四条所有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完毕并安装调试正常后,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合同条款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办理项目付款手续时,必须以合同条款、验收报告、审计意见等作为付款依据。
第二十六条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技术和商务文件材料是重要的法律文书,采购文件应当由采购组织单位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相关文件的保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榆林学院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由领导小组根据情节轻重限制其1-3年不得参与榆林学院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向采购人员行贿谋取供货权的;
(二)供应商弄虚作假骗取供货权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五)供应商将获得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项目分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六)供应商不履行与学校已签订的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违反招标纪律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招标活动中采取走形式、明招暗定,私下泄露标底的;
(四)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单位的吃请、娱乐和旅游邀请,接受投标单位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不拒绝或不上交的;
(五)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故意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私下接触投标人,或在谈判中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其他投标人的技术资料、价格以及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擅自同意中标人违法分包转包的;
(八)发现投标人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串标、围标、挂靠投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而不制止、不报告的;
(九)明知属于以次充好、价高质次、假冒伪劣产品而不拒绝或不追究违约责任,接收质量不合格产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随意高出合同价格进行结算的;
(十一)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二)出现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招标采购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