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学院科研经费形成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校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贯彻陕西省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形成资产,包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根据“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由国资处归口管理,各二级学院、校级中心实验室、独立的校级以上研究机构为仪器设备的二级管理单位。国资处代表学校行使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监管权、调配权。二级管理单位行使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权、管理权、单位内部调用权。
第三条 各二级管理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和账卡管理工作;各实验室或实验分室设兼职保管员1人,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养护、保管、维修、借用、调拨、报损、报失、报废、账卡和技术资料管理等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严格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改造直至报废等全过程中,依法采用行政的、技术的和经济的措施实施有效管理,优化配置,保障安全与完整,提高综合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增收节支好的先进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闲置、浪费的,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六条 在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管理中,根据现代教学和科研需要,积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既要反对盲目的贪大求洋、搞小而全,造成资源浪费;又要有前瞻性,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提高所购仪器设备性能的先进性和配置的合理性。
第七条 凡利用各类科研费、专项费、自筹资金、捐款等各种经费购置或外单位调入、捐赠、自制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资产,原则上进入学校资产账目。横向科研项目中有其他约定的可根据出资方要求、按与学校协议约定等前期合同条款执行;以职务科研成果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可以不列入学校资产系统管理,由科研处按项目资产单独核算管理。
第八条 为维护学校利益,除需要急购的仪器设备外,一般均实行招议标采购。仪器设备的申购与审批:各二级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内容、学科建设、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结合现有仪器设备的陈旧与紧缺情况以及本单位财务情况综合考虑,分轻重缓急,经单位领导和实验室主任或学科带头人、项目负责人等集体讨论拟订申购计划。计划应体现急需优先、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反对平均主义的投资方式。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加强论证管理,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九条 科研固定资产部分的仪器设备(含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低值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易耗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凡申购单价10万元以下的科研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批量总值在50万元以下的一般科研仪器设备需经本单位(项目组)组织本学科专家调研、论证,并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申请报告》,论证通过后,自行组织购买。申购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批量总值在50-100万的申请报告还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公章,由课题组组织论证后报国资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由项目组按照审批的采购程序执行;批量总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需报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 申购计算机应用软件、网络设备等需要校内网络技术支持的,报校网络中心审核批准;购置时,由国资处、审计处、财务处和申购单位共同与商家商定合同并发起会签流程。签订合同时,应要求供应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人员培训,软件升级承诺等完备的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 因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需购置配件、材料须以书面形式向国资处实验室管理中心报告。报告中除申述拟自制的理由外,还应附自制仪器设计方案和学科组专家论证意见。待确认自制方案可行,技术上完全可以达到预定性能指标,经院、学校设备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和制作。自制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告应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到校后,其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完好程度、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生产厂家等常规验收由采购工作组人员与使用单位共同参与完成。技术验收由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直接使用人、保管人共同参与完成,严格按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对设备的功能、技术性能逐项验收。为维护学校利益,除需要急购的仪器设备外,一般均实行招议标采购。
第十四条 调拨、赠送或自制仪器设备,也应按规定办理验收、核价和建账、建卡手续。自制仪器设备的验收应出具专家或机构的技术鉴定和验收报告,并附于验收单后。
第十五条 有下列几种情况不予验收或不作为科研仪器设备验收入账:
一、新购仪器设备发票已到、实物未到;
二、实物已到但发票未到的仪器设备;
三、不属于教学、科研实验用的仪器设备;
四、作为产品对外出售的仪器设备和代外单位开发研制的仪器设备;
五、横向科研、科技开发项目中的代购设备。
六、未经三个月以上试用和技术鉴定,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的设计要求,资料、图纸不全的自制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软件方可按规定报销和进行账务管理。
横向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经费中,如含为项目委托方代购仪器设备而需在汇给学校的项目经费中报账的,应由校科研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但不入学校固定资产账。
一、自制仪器设备,先以暂付款形式购置零配件、材料,待制成验收合格后再填写验收单,按其每台造价入校、二级学院资产账,并与财务处正式结账。
二、受托代为加工的仪器设备,以暂付款形式先购置所需配件、材料、配套设备,待制成销售对方时,由财务处为之结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加工单位均不入资产账。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实验的基本条件,是学校的资产,各单位领导和教职工必须确立“加强管理、协作共用、资源共享、发挥效益”的思想,防止本位主义、个人主义,把仪器设备作为小单位所有或私人占有,造成资源浪费。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每年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账、物、卡进行核查,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两年进行一次仪器设备抽查核对工作。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本实验室工作的前提下,提倡校内各部门间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以提高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和利用率。校内院系之间的相互借用并在校内使用需经二级学院领导审批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条 校内借用仪器设备用于教学、科研实验的,一般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借去用于有偿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成果中试,生产作为商品销售的物品,非本校计划任务的实验、分析测试、维修且有经济收益的,以个人名义进行的科研成果进入技术市场,其它利用本校仪器设备创收活动,每台每日应收取仪器设备折旧费和材料费,收取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借校外。在不影响本单位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如有校外单位短期借用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或校长同意,并按规定收费。
一、校外借用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二级单位申请,经国资处处长批准;1-5万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经分管校长批准;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安装固定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特殊情况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各单位不得自行办理。经批准借出校外的仪器设备应收取租借费,收取的租用费作为学校的仪器维修基金。
二、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出借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仪器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此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而无法修复或可修复而借用单位不愿承担维修费用或由某种原因而无法追回仪器设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仪器借出单位和经办人员负责一定的经济赔偿。如由于私自出借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实验的,学校将以工作责任事故处理。
三 、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借用单位应及时归还并交租用费,若超时不还,有关院(系)和设备科应负责催还。凡与学校有协作关系的单位短时借用可优惠收费。
四、出借仪器设备租借费,由学校财务处收取。
第二十二条 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仪器使用人员未经办理批准手续,而将电教影视、摄录、制作、分析测试、加工工具等设备带出学校,从事个人或个人与其它单位合作的有关活动,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多余闲置或使用率底的仪器设备,学校将予调拨到需要单位。调拨按先本院后外院,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是调拨工作的归口单位,会同有关院、室商定办理调拨、出证、转账事宜。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调拨到校外的仪器设备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院不得自行进行调拨处理。大型精密(进口)仪器设备的其它相关规定详见《榆林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会商确定校内调拨的仪器设备,由校设备主管部门开,调出和调入单位双方和实验室管理中心应在调拨单上签字。凭调拨单调出和调入单位及国资部门分别进行账、卡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仪器性能已不能达到教学科研需要的最低要求,且无法修复;
二、损坏严重,无法修复;
三、主要部件无处配购,无法修复使用;
四、修理费昂贵,无修理价值;
五、高能耗、重污染、属淘汰产品且有新设备替代;
六、因技术标准改变而失去计量意义又无法改造;
七、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和国资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 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用一年。以前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