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榆林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我校资产管理员队伍建设是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单位须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资产管理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
第四条资产管理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明细,经单位分管资产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工作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
第五条资产管理员的基本信息及调动、交接情况须及时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资产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日常业务指导。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资产管理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资产管理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资产管理员胜任各项资产管理任务。
第七条资产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资产管理承担管理责任。资产管理员应积极协助部门主管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切实做资产管理工作。
(二)正确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做好本部门资产增减变动的录入和输出(验收单据打印)工作,保证数据准确无误。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及时打印和妥善保管资产卡片,定期检查核对、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账、领用、报废(报损)报失、调拨(调剂)、维修等手续的办理。
(五)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数据统计汇总等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公房使用台帐的建立与日常管理,负责本部门低值耐用资产账目、实物的日常管理。
(七)因仪器设备使用人出国、退休、调动或机构合并、分立、重组等因素引发实物变动时,资产管理员应及时负责组织和监管仪器设备的清理移交工作,防止出现管理漏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八)督促各资产使用人员正确使用和保护国有资产;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效益考核,监督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现状,及时调剂闲置、积压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有义务及时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资产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有建议学校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权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八条学校每年对资产管理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学校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资产管理员给予表彰。
资产管理员的考核:
(一)资产管理员的考核,由所在部门的考核与学校资产管
理职能部门的考核组成,各占50%,综合两部分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成绩,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资产管理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1.设备(家具)管理。重点考核本单位帐、卡、物是否相符;存量资产标签是否完整;人员、机构异动时,设备交接是否准确及时;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置申报;设备完好率、利用率等。
2.房产管理:重点考核本单位房产使用登记情况及台账完整情况。
3.信息化管理。重点考核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资产的现状、使用、处置等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数据情况。
4.档案资料。重点考核本单位资产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各类资产帐册、工作台账是否齐全。
5.年度资产清查、资产报表和当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学校成立资产管理考核工作组,国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资产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现场抽查、听取汇报、核对帐卡物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考评等次和结果运用:
(一)考核满分为100 分,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别按教学学院、教学辅助单位、机关职能部门三类评选出前一定比例的个人为优秀,考核得分低于60 分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二)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个人,学校进行荣誉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条各二级院系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资产管理员岗位工作折算成相应的工作量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院系根据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量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各部门资产管理员确定后,应填写《榆林学院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登记表》,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如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填写《榆林学院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变更登记表》,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学院、教学辅助单位及各机关职能部门,绥师校区比照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