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令第36号)、《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财资[2017]72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采资〔2017〕170号)、《省级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陕财办采资〔2017〕18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对象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国有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按照规定权限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为国有资产处置的领导机构。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必要时须经过专家论证(鉴定)或技术监督部门出具强制性处置意见。在集中批量处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过程中,必要时须经社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理计价。
第六条使用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提交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后,按照规定权限呈送审核、审批或备案,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处置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其中出售、出让、转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八条学校加强对本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制
第九条管理机制与机构
国有资产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在学校国资委统一领导下,统筹管理我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归口管理的权限和范围的不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分部门实行归口管理。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以下不同类资产的处置相关工作由不同部门具体负责。
(一)财务处主要负责学校货币性资产等的处置,以及其他各类资产处置的价值账务处理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学校房屋、构筑物资产及各类设备、家具的处置,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三)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含电子图书资料)、资料、期刊等的处置,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四)档案室、校史馆、博物馆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
第十条学校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学校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国资委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参考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监督和管理的具体措施,研究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问题,决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等。
(四)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学校国资委成员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查使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申请,汇总并呈报学校审批后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或报备;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处置方案;组织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的公开处置工作;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后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针对所处置国有资产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并按规定将国有资产处置净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三)审计处负责对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和注销等行为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对处置结果的相关财务予以审计,必要时邀请中介机构对拟处置国有资产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三条院、系、部、处、室、中心等使用单位负责检查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用以及使用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国有资产的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等情况,并提出国有资产相应处置申请意见。
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流程
第十四条审批权限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货币性资产、土地、房屋、车辆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按季度报省教育厅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按季度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党委会审批后按季度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单台价设备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基本流程
(一)使用单位申报:使用单位在榆林学院资产管理平台上提交申请,初步同意后打印《榆林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签字盖章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使用单位提交的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准确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要求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审查。
(三)校内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向主管校领导、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报送拟处置国有资产的申报材料,主管校领导、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做出处置的审批或审核决议。
(四)报备与报批: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学校审批的处置事项,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批的处置事项,学校审核后呈省教育厅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审批的处置事项,依次由学校与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评估备案与核准:根据待处置国有资产性质及账面金额的大小和审批部门批复,必要时邀请社会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处置国有资产进行鉴定、评估,评估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核准的,报省财政厅核准。
(六)公开处置:学校处置权限范围内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公开处置;学校处置权限范围外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并按照审批意见进行公开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报备(报批、报审)提交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决议。
(四)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根据财政厅和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按不同国有资产处置方式提交相应资料。
第四章国有资产处置主要方式
第十七条报废报损: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非正常损失原因,按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经批准报废的国有资产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其拆毁处理,要完整上交全部资产(包括配套使用的独立附件、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国有资产;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国有资产;其他需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条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国有资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就国有资产进行交换的处置方式。
第五章国有资产处置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留归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批复实施处置并办理产权变动和账目处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以及学校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是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安排高校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计划财务处应及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学校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及其定期或不定期针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所开展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财务处等学校国资委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将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中。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做好处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以备接受学校监察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截留资产处置收入;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