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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8-10-18 15:27  

榆林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依法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陕政发〔201148号)、《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68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69号)等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含校内各单位自筹经费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具体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按《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附件1执行。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学院占有使用的管理机制。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学校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常务管理。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明确相关资产的授权管理部门、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

(三)负责协调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四)按照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共享共用机制,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配置、验收入库、处置、资产评估监督、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六)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方案,办理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七)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等工作;

(八)负责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涉及学校权益的重大事项及对应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事项进行审核,办理相关的报审、备案手续;

(九)负责学校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对各类投资所涉及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本的保值增值;

(十)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健全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具有专业素质的资产管理队伍,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十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业务分工和资产实际用途实行分类归口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分工为:

(一)流动资产:各类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短期投资、债权(应收及预付款项)等流动资产归口财务处管理。存货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归口资产管理处管理;

(二)固定资产: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含标本)以及房屋构筑物中的公用房产(学校产权或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场地或附属设施)归口资产管理处管理。房屋构筑物中的住宅房屋及相关设施归口后勤处管理。图书归口图书馆管理。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归口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管理;

(三)在建工程:归口基建处管理;

(四)无形资产:商标权、校名校誉、商誉归口学校办公室管理。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归口科技处、文科科研处管理。土地使用权归口资产管理处管理;

(五)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投资于企业经营的资产归口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榆林学院后勤润泽集团有限公司管理。

长期股权投资中投资于基金会、校友会的资产归口基金会管理。长期债券投资归口财务处管理。其他按投资属性由具体归口职能部门管理;

(六)待处置资产:归口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管理。

第八条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院、系、部、处、室、中心、基地)的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各项资产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

(三)检查本单位使用资产的管理状况,及时向学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报告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配合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实施有关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根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学校应向教育厅提出申请,经教育厅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在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的基建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学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学校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七条学校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设置总台账和分类明细账,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加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活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召开职代会,征求意见,并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办理申报手续,提供有关材料,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需要评估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利用货币资金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年终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出租、出借,300万元(原值,下同)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学校有银行贷款,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学校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的台账,应列明出租出借项目批准部门、批准时间、出租出借时间、租金、合同编号、租户名称等内容。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高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货币性资产、土地、房屋、车辆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单台价设备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学校从严控制。

第三十二条学校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留归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财政厅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七条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教育厅申请调解,或者由教育厅报财政厅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局审核并报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厅和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按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评估。

第四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学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厅审核,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学校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学校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财政厅有关规定,向教育厅提出申请,经教育厅审核,财政厅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第八章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

第四十五条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四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一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学校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财政厅、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101日起施行。

 

附件【榆林学院党发[2018]27号 国资处 关于印发《榆林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榆林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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