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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2019-05-13 09:31  

榆林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确保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中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学校范围内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优先抢救人员,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各部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三)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切实做好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 领导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 二级单位应成立本部门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实验室类型,负责本部门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二)对师生加强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和应急预案演练,保证各项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时,负责保护现场,并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及二次事故发生;

   (四)及时、准确地向学校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 预防、预警和响应

第六条 二级单位应切实做好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明确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定期开展部门自查,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加强实验室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和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常开展事故演练,提高师生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定期优化应急预案,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完善和修订。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响应。

   (一)实验室安全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所在部门是事故报告的责任部门;

   (二)责任人应积极组织现场应急工作,在自救、互救的同时应立即启动事故上报机制,部门安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定事故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救援;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机制:报告人→部门安全责任人→保卫处、国资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榆林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流程:详见榆林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流程图。

(四)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不得隐瞒。

第四章 部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八条 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病原微生物

1. 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皮肤上,立即用浓度为75%的酒精或碘伏进行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

2. 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眼内,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洗眼液冲洗,然后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立即就医;

 

 

 

榆林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流程图

 

 

 

 

 

 

 

 

 

 

 

 

 

 

 

 

 

 

 

 

 

 

 

 

 

 

 

 

 

 

 

 

 

备注:

紧急电话:火警:119 匪警:110 急救:120

保卫处(保卫处办公室)0912-3896769

校医务所:0912-3529120

国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0912-3513890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国资处处长):0912-3893230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实验室安全的副校长):0912-3893032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校长):0912-3522068

 

3. 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衣物、鞋帽上或实验室桌面、地面,立即选用浓度为75%的酒精、碘伏、0.2-0.5%的过氧乙酸、500-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等进行消毒。

(二)危险化学品

1. 若有毒、腐蚀性化学品泼溅在皮肤或衣物上,应迅速解脱衣物,立即用大量自来水冲洗,再根据毒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有效处理措施;

2. 若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应立即穿好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等进行必要防护。泄漏量小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条件下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进行处理,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弃物处理场所处置,残余物用大量水冲洗稀释;

3. 若发生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则泄漏区域附近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事故严重时,应立即设置隔离线,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其他

若操作过程中被污染的注射器针刺伤、金属锐器损伤,解剖感染动物时操作不慎被锐器损伤或被动物咬伤或被昆虫叮咬等,应用肥皂和清水冲洗伤口,然后挤出伤口的血液,再用消毒液(如浓度为75%的酒精、2000mg/L次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0.5%的碘伏)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

第九条 实验室发生化学灼伤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强酸、强碱及其它一些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作用,发生这些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处理后,再依据情况而定,作下一步处理。

(二)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眼科医院治疗。

第十条 实验室发生中毒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吸入中毒。若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立即启动排气装置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打开门窗使新鲜空气进入实验室。若吸入毒气造成中毒,应立即抢救,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使之能呼吸新鲜空气,同时送入医院就医。

(二)经口中毒。要立即刺激催吐(可视情况采用浓度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催吐),反复漱口,立即送入医院就医。

(三)经皮肤中毒。将患者立即从中毒场所转移,脱去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洗净皮肤(粘稠毒物用大量肥皂水冲洗)后,及时送入医院就医。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实验室人员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

(二)所有人员应听从现场指挥,有秩序地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它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火灾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若发生局部火情,立即使用灭火器、灭火毯、沙箱等灭火:

(二)若发生大面积火灾,实验人员已无法控制,应立即报警,通知所有人员沿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同时,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向学院领导报告,有人员受伤时,立即向医疗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三)人员撤离到预定地点后,应立即组织清点人数,对未到人员尽快确认其所在的位置。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触电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

(二)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就地仰面躺平,禁止摇动伤员头部;

(三)检查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情况,呼吸停止或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脏按摩,并尽快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仪器设备故障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若仪器使用中发生设备电路事故,须立即停止实验,切断电源,并向仪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汇报。如发生失火,应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严禁用水扑灭。如火势蔓延,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消防部门报警。

(二)仪器使用中的容器破碎及污染物质溢出,立刻戴上防护手套,按照仪器的标准作业程序关机,清理污染物及破碎玻璃,再对仪器进行消毒清洗,同时告知其他人员注意。

第五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 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教学、科研工作环境的正常状态,做好安全措施整改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不同类别,由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损失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事故部门有权对事故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及其重要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包括绥德师范校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预案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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