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基本信息是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实验室进行宏观管理的依据,也是学校掌握实验室基本情况和实施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我校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报表工作的组织管理及数据采集传递的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基本信息的范围及内容
1.实验室基本情况信息:
实验室名称、编号、类别、所属学科、批准建制文件、实验用房面积、位置、主要设备名称和台件数、仪器设备值;检查评比情况、实验室的投资与效益评价、实验室特色等。
2. 实验教学基本信息:
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课程及实验项目;每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实际开出记录,实验室开放记录;实验教学课表及实验项目统计,实验报告、预备实验报告、毕业设计与论文等有关记录。实验室历来在培养人才、教学、科研中取得的成果,目前具有的水平,编写实验教材的情况及实验教学的改革进程与展望等。
3.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信息
教育部规定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台件价值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上报数据。学校仪器设备的信息按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指标填写报表。
4.教学、科研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信息
年使用机时(分别统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开放机时、培训人员数(教师、学生及其他)、新开和改进实验项目数、获奖情况、论文情况、发明专利、进行和完成的科研课题及社会服务项目数、测试样品数、原有功能利用数、新功能开发数、维护人员数、仪器设备负责人等信息。
5.实验室工作人员信息
实验室主任和各类人员(包括实验室专、兼职人员)姓名、出生、籍贯、联系方式、文化程度、毕业学校、专业、职称、职称授予时间、所属学科、专家类别、论文数量、课题数量、级别,及实验人员分工情况、考核情况、人员培训情况,人数统计、组成、结构、变动情况等。
6.其它信息:
实验室管理的各类文件、制度,实验室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实验研究的有关论文、成果鉴定证书,实验室经费的收支情况;校、系布置的临时性任务完成情况和事故处理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管理部门汇总统计数据。
二、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与整理
1.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验室工作的专职人员、教师和研究人员都有义务、有责任向信息管理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2.实验室要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其它工作人员提供的基本信息。
3.对发到实验室的各类记录、表格、帐卡,及科研活动交流材料等,信息管理人员要及时填写和收集。
5.做好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记录和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为基本信息的收集提供更为全面的原始依据。
三、基本信息的上报及管理
1. 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与上报以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为单位进行。
2. 学校实验室基本信息实行二级管理,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教务处为学校的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工作的主管部门,院系负责组织所辖各实验室完成收集与上报工作。
3. 实验室必须于每学期末对基本信息进行整理统计,并按照以下规定由职能部门审查后,交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上报:
“实验室基本情况信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信息”、“教学科研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信息” 、“各类其它信息”内容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实验教学基本信息”内容由教务处、科研处审核;
“实验室工作人员信息”内容由人事处、教务处审核。
4.基本信息以学年度进行统计。
5、凡规定上报的基本数据、表格,各实验室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并经实验室主任、院(系)领导和职能部门审核签字后,及时报送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
四、实验室基本信息属于国家统计范围,具有法规性
填报人员应实事求是,如实填写,不得拖延误期。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完成本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严重拖延上报或虚报数据者将给予批评。
五、本办法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