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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关于选聘学生担任 “实验助理员”的实施办法
2016-11-01 15:16  

为促进实验室开放工作,解决当前实验队伍严重短缺的矛盾,为高年级本科生提供实践工作机会,学校决定从在校学生中选聘部分优秀本科生担任实验室“实验助理员”,承担部分实验室管理任务。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选聘学生担任实验室“实验助理员”是学校为实现实验室全面开放,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加强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增加高年级本科生实践机会而开展的一项工作。

第二条 学生“实验助理员”的主要职责是:在院系和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承担部分实验指导、实验设计、实验设备功能开发及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学生“实验助理员”每周实际工作量一般为8-15 学时(主要利用课余时间),工作任务由院系安排确定。

第四条 学生“实验助理员”主要在三、四年级本科生中择优选聘,申请担任“实验助理员”的学生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具备工作任务要求的能力和水平,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自愿报名,院系选拔,学校审批同意。

第五条 学生“实验助理员”在完成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后,享受“实验助理员”津贴。津贴发放办法:学校按每生每学时12元标准全额划拨到院系,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结果报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每学年初由各院系提报实验室学生“实验助理员”的需求数、工作职责要求、选聘办法,教务处、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审核同意后,由院系在校园网上公开相关信息,组织开展面向在校学生的征聘工作。

第七条 符合担任“实验助理员”条件的学生,申请报名时须填写《榆林学院学生“实验助理员”聘任审批表》(附件1),送交所申请的院系或实验室。院系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对参聘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最终确定选用人员,并在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后备案。

第八条 对批准的学生“实验助理员”,由院系组织有关工作规范和业务能力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学校统一制作的实验助理员聘书,并安排相关工作。

第九条 院系应加强对担任“实验助理员”学生的管理工作,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规范以及考核办法,落实实验室和财产安全责任,并按月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及时停止其工作,考核表(附件2)应及时报送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条 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于每学期末,会同院系进行对学生“实验助理员”集中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管理水平、工作态度、学生反映、院系评价等。对考核优秀的学生“实验助理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院系对选聘学生“实验助理员”工作一定要加强领导,遵从“按需设岗、控制数量,坚持标准、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加强管理”的原则,发现虚报、谎报等现象将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系原则性意见,各院系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1、榆林学院学生“实验助理员”聘任审批表

2、榆林学院学生“实验助理员”月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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