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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6-11-01 15:12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过程管理,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建设效益,贯彻“规划优先、项目管理、重点建设、效益评估”的建设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论证、审批、执行、验收和考评等。

第二条 立项范围

学校批准拟建的实验室,或现有正式建制的实验室需要增添仪器设备,改善实验室基础条件等,实验室建设内容必须以项目的方式申报审批。

第三条 立项原则

(一) 必须符合我校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学科、专业发展方向。

(二) 有较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可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量。

(三) 有利于推进教学改革和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四) 不与校内现有实验室重复。

(五) 综合考虑建设的技术条件、环境与场地条件、人员配备情况等因素,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充分。

第四条 立项程序

(一)每年年初,各院系、中心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按项目填报《榆林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表》,交教务处或科研处审查后,报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逐个进行评审,提出立项意见。

(三)将立项意见方案反馈院系征求意见,并调整完善后,提请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委员会论证审议,报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立项。

(四)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批准的项目书面通知各院系、中心。

(五)各院系、中心根据批准的项目和安排的经费使用额度,进一步对项目建设内容论证后,制定项目建设的实施计划,编制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论证把关),提交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五条 项目执行

(一)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完成仪器设备采购工作。院系、中心全面开展建设工作。

(二)申购的实验仪器设备,必须符合立项项目内容的要求及有关财务规定,不得随意购置项目内容之外的仪器设备。

(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和项目单位密切配合,随时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保证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设备技术参数偏差、经费超出预算等问题时,必须立即终止执行,重新调研论证,必要时重新立项。

(五)调整建设内容需要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六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写出书面工作报告,汇报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工作成绩和存在问题。凡效益不明显或无效益报告的项目,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二)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验收要按照建设内容逐项核实,对无法通过验收的,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直到验收合格。

(三)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节余经费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统筹安排,必要时可优先安排项目单位使用。

第七条 项目考评

(一)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对立项项目建设的效益考评。

(二)项目所购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影响下年度立项审批和经费分配,并对仪器设备予以调拨处理,同时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仪器设备到货后,三个月内没有安装使用的;

2、仪器设备功能不能满足教学要求而造成浪费的;

3、购置的仪器设备无责任人管理和使用而造成闲置的;

4、购置的仪器设备因不配套或无安装场地而造成闲置的;

5、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一年内无使用记录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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