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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2016-11-01 15: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完成,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是指供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使用,并办理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仪器设备维修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行政办公、后勤服务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归口管理,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实施及验收等。

第四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全部用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其中60%下划教学单位管理使用,自行组织完成常规仪器设备的一般性维修;40%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统管,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教学平台设备和专项维修。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图书馆、网络中心、润泽集团、物业公司等单位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部门经费中支出。

第二章 维修机制

第六条 我校仪器设备的维修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

1、 公共多媒体教室仪器设备由教务处负责使用和管理,维修工作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并实(试)行维修服务外包的办法,招标确定服务人。

2、 语言实验室、录播教室、会议室、学术报告厅等公共平台的仪器设备维修,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由下设的仪器设备维修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3、 机关各部门、各教学单位、研究中心等管理使用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完成。

4、大型精密仪器的维修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维修管理制度,重视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与保养,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和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

第八条 因非正常原因导致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并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再行安排维修。

第九条 使用、维护人员要提高业务技术技能,增强责任意识,在维护维修过程中要认真操作,防止造成或扩大故障;严禁对仪器设备乱拆、乱卸,随意改造。设备外修须由原生产厂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

第十条 加强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其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其功能与作用,为学校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包括故障原因、修复更换机件、数据校验情况等内容)。其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需及时提交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维修更换的旧件由使用单位交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置。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使用单位将上年仪器设备维修信息(见附件1)统计后报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实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不断提高自主维修的技能,各单位对在仪器设备维修中做出实质性贡献、取得效益的人员可酌情给予报酬或奖励。

第十五条 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检查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或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维修程序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要立即停止使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故障扩大;使用单位要认真排查原因,及时组织维修。

第十七条 免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由使用单位联系供货商解决,同时将故障情况报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必要时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给予协助或督促。若因人为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已超出免费保修期的仪器设备维修需详细填写《榆林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单笔维修预算不超2000元,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实施;2000-5000元之间,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5000元以上,由分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出校维修时,须办理出入手续,确保安全。其中,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签批;其它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维修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维修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设备值、新旧程度等因素,将其中的60%下划到教学单位,确定维修经费额度W1,计算办法为:

W1=B/A×C×K

A—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800元≤单价≤100000元且购置3年以上)

B—院系、研究中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800元≤单价≤100000元且购置3年以上)

C—可用于分配的年维修费

K—调节系数,根据设备特性、使用率、完好率高低等赋值且0.8≤K≤1.2

第二十三条 安排仪器设备维修中心维修费W2计算办法为:

W2= W1+其它专项,其中W1的含义与计算办法同上。

第二十四条 单价在10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单次(件)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的,由学校和使用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所有仪器设备维修时,均应事先确定其经费的列支渠道,并协调好相关付款事宜。

第二十六条 划拨到各使用单位的维修经费要专款专用,超支自理,节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所有维修项目报帐时必须提供正规的发票,附《榆林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榆林学院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后附样表)在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发票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的签字,由维修公司报销,并符合财务相关制度。一般不予借款,也不得代办。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维修费不允许报销耗材、试剂等消耗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鉴定,不得超期使用,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电梯、消防系统、安防监控系统、公共水电暖设备设施的大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组织,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实施,费用经校领导批准,可列为专项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 榆林学院 年度仪器设备维修信息统计表

附:                    榆林学院    年度仪器设备维修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维修编号

报修时间

设备名称

资产编号

存放地点

购置价格

(元)

购置时间

维修单位

维修费用

(元)

维修摘要

及备注

 

 

 

 

 

 

 

 

 

 

 

 

 

 

 

 

 

 

 

 

 

 

 

 

 

 

 

 

 

 

 

 

 

 

 

 

 

 

 

 

 

 

 

 

 

 

 

 

 

 

 

 

 

 

 

 

 

 

 

 

 

 

 

 

 

 

 

 

 

 

 

 

 

 

 

 

 

 

 

 

 

 

 

 

 

 

 

 

 

 

 

 

 

 

 

 

 

 

 

 

 

 

 

 

 

 

 

 

 

 

 

 

 

 

 

 

 

 

 

 

 

 

 

 

 

 

 

 

 

 

 

 

 

 

 

 

 

 

 

 

 

 

 

 

 

 

 

 

 

 

 

 

 

 

 

 

 

 

 

 

 

 

 

 

 

 

 

 

 

 

 

 

 

 

 

 

 

 

 

 

 

 

 

 

 

 

 

 

 

 

 

 

 

 

 

 

 

 

 

 

 

 

 

 

 

 

 

 

 

 

 

 

 

 

 

 

 

 

 

 

说明:1.此表按自然年度统计;使用单位每年年初将上年度仪器设备维修信息纸质及电子文档报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

2.“维修编号”要与维修报告单一致,其格式为“使用单位简称+年份+序号”,如“化工20120001”表示化工学院2012年第一件维修的仪器。

3.“设备名称”、“资产编号”、“存放地点”、“购置价格”、“购置时间”等均应与资产管理系统一致。

4.“维修摘要及备注”一栏填写维修要点(如维修仪器设备的部位、更换的零部件及本次维修的质保期限等)或其它须注明的事项。

 

填表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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