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是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物质保证。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尽可能避免损坏和丢失,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等情况,给予责任人全部、部分赔偿或免予赔偿的处罚。
第二条 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5、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丢失。
第三条 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并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偶尔疏忽或某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3、按照指导或操作规范进行操作,确因技术原因初次造成损失。
第五条 对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六条 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损坏、丢失零配件,赔偿零配件价值及维修费用;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虽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分别按原值金额赔偿、部分赔偿、免予赔偿处理;
6、两用物资(如照相器材、电视机、录像机等)的赔偿,一律按现行市场价且不低于原价值计价赔偿。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价赔偿;
7、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必须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8、对因盗窃丢失的仪器设备,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条 赔偿处理权限:
1、单价8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院系领导批准执行;
2、单价800元以上至1万元的仪器设备,由院系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执行;
3、单价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院系负责人与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担承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担赔偿费。
第九条 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分别由管理人员、实验室主任或所在院系赔偿。
第十条 赔偿金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并上缴学校财务处。无故拖延不缴的,由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 赔偿费只用于维修或补充购置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本校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