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低值易耗品和实验(实训)耗材(以下简称实验耗材)管理,确保实验(实训)教学(以下简称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提高实验耗材经费的使用效益,规范实验耗材的采购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的原则,加强实验耗材管理;本着适度集中、方便领用精神,设置学校和院(系)两级实验物品仓库。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和实验(实训)耗材的界定与用途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管理的需要,将本办法中所指的低值易耗品与实验(实训)耗材的范围界定如下:
1. 实验(实训)耗材是指在实验(实训)过程中,经过一次使用,即已消耗或者不能恢复原状态的物资。例如,实验过程中所需使用的由金属或非金属制成的各种原材料,以及燃料、药品和各种试剂等。
2. 低值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损耗的,既不属于固定资产,又不属于材料和低值耐用品范围的物品。例如,单价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用于行政办公或者用于实验室的各种用具、用品,以及实验过程中易耗的玻璃器皿、各种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3. 其它应列入低值易耗品或实验(实训)耗材的物品。
第四条 实验耗材经费是指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购置实验教学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化学药品、元器件、一般低值(单价200元以下)工具、量具、器具及简单教具,支付教学实验用的试件和零配件加工费,广告学、艺术设计、动画等专业聘请人体模特和课堂作品展示费用等。
实验耗材经费仅用于实验教学,不得挪作他用。各教学单位用于行政办公购置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其经费在各单位的办公经费中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于科研工作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实验耗材等,其经费在相应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 实验耗材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实验室的实验耗材经费由教务处根据其实验教学任务按年度统一核定并划拨到各建制实验室,包干使用。
第六条 为加强开放实验室工作,鼓励各实验室创造条件面向学生开放,教务处对开放实验室实验耗材费应视情况增拨。
第四章 实验耗材计划的申报、审批与采购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结束前2周根据下学期教学计划和实验项目的要求提出实验耗材购置计划,经实验室主任审核,系主任签字后,报送教务处审核下达。
第八条 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或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实验耗材购置计划组织采购。实验耗材购置应本着优质低价、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议价、采购程序。
校级实验中心(室)耗材的采购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集中采购;院系级实验室实验耗材中同类物品价值3万元以上的,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集中采购,并在下学期开学后1周内完成招标采购;3万元以内耗材由各教学单位组织采购,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参与,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因教学计划调整和教学内容变更导致实验耗材购置计划必须调整时,实验室应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系领导审查,并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在年度预算额度内进行调整。未经学校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实验耗材购置计划,否则不予报账。
第五章 入库、保管、领用与报账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自行应建立实验耗材台账和实验耗材的验收、入库、保管、领用制度,所有超计划采购的实验耗材均不得办理入库手续。教务处和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学期对实验耗材台账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凭实验耗材购置计划和正式发票,由经办人、保管员签字,实验室主任和院长(系主任)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审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报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