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管好、用好低值耐用品是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的职责。为加强我校低值耐用品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低值耐用品管理实行学校统一所有,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设立低值耐用品台账,负责登记建帐管理,各使用部门负责物品的使用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的建帐管理范围:
(一)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内的,教学单位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不含800元);行政部门单价在 200以上,500元以下,且单独使用或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器械、家具等。
(二)单价在200元以下的公、民两用物品(见附录)。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的购置,列入规划项目的,按项目实施执行;未列入项目的零星购置,其经费一般从划拨到单位的经费中支出,由各单位领导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大批量购置要执行立项和集中采购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数量较多的院系、中心应根据本单位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低值耐用品购置审批、调配使用、报损报废、帐务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及执行情况将作为学校检查、评价实验室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业绩的依据。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购置低值耐用品后,必须及时到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入库建账,印制标签。
第七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低值耐用品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每年同资产清查一并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工作。
第八条 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报失、报损管理:
(一)低值耐用品使用年限(或耐用期限)已久,不能继续使用的,由各单位填写报废申请单,经实验室(中心)主任和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对报废清单与物品进行审核无误后,上报学校主管领导,经学校批准后,各单位方可进行报废消帐处理。
(二)低值耐用品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单位、部门查明原因后,按学校资产管理有关文件规定,视损失情况和情节轻重提出赔偿和处理意见,报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实施。
(三)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报废物资的回收与处置,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九条 低值耐用品校内调拨,需经调入、调出单位负责人同意,填写物资调拨单,并及时做好帐目变更登记。单位如遇撤消、并转,要及时做好帐实核对,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接的资产报表报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查。
第十条 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各单位、部门低值耐用品的使用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或抽查。检查内容包括: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及执行情况,帐物核对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录:榆林学院低值耐用品分类目录
附录: 榆林学院低值耐用品分类目录
一、低值耐用品
03:仪器仪表:包括小型分析测试设备和仪表:如电表等,电源装置,小型试样制备等实验辅助设备;
04:机电设备和器材:包括小型加工设备;
05:电子设备和器材:包括电声设备:如收音机、录音机、扩音机、电唱机、耳机、话筒等;计算器,小型视听及通讯设备,计算机终端桌等;
06:印刷机械:包括小型印刷、打印等设备;
07:卫生医疗器材:包括小型手术器械,医疗设备等;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包括电动组合工具:如手电钻、冲击钻、电剪、工具包等;小型量具:如千分尺等;较大型和贵重的玻璃器皿,贵金属及其制品:如金、银、铂及其均锅、研钵、盘、钳等;
13、家具:实验室用活动的橱、柜、桌、椅等;
14、行政办公设备:包括安全、清洁卫生、取暖以及生活用具:如电取暖、电煮水设备等。
二、单价在200元以下的公、民两用物资
仪器仪表类:
l、万用表2、函数计算器3、录音机4、钟表(含秒表、电子秒表)5、望远镜6、照相器材(含镜头、放大器、爆光表、闪光灯)7、电话机
机电产品类
1、电取暖器2、电热水器3、打字机4、电动工具(含冲气电钻、电剪刀)5、吊、台扇 6、成套工具 7、大件工具(单价在100元以上)
其他
1、皮制箱包、密码箱2、乐器3、贵金属及制品(含金、银、铂及锅、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