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是进行教学、科研和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物质条件,对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起着重要作用。为加强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是指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论证审批购置、安装调试验收、使用保养维修、开发改造直至报废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一)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台(件)价格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须配套使用,且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
(二)属于教育部、科技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制度,鼓励多种形式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和效益。
第二章 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一定要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为依据,从实际出发,结合专业设置、学科特点和发展趋势,统筹计划,坚决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购置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的购置,由申购单位在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3-5人进行论证,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对学科建设发展的作用和意义,以及使用率等。
(二)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使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拟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每年所需运行维修费的情况;
(四)拟购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和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五)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落实、完备程度;
(六)校内外共用方案和面向社会服务办法;
(七)仪器设备的分布情况和预期效益及风险分析。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按照《榆林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照《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高等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
(一)使用单位验收:成立由院系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5—7人的验收小组,在认真熟悉仪器设备相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对设备进行严格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和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有无损伤、锈蚀、受潮等);
2.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3.严格按合同和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性能等技术指标逐项验收;
4.按规定格式填写验收报告。详细记述验收过程中仪器设备功能、性能等技术指标的符合情况,并附验收过程中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等。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验收意见。
(二)学校验收: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和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及实际检测结果等进行整体验收,并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报告和结论。
(三)供货商或厂家必须验收全过程在场。
第十条 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外包装受损或数量、质量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并协助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索赔或退货等工作。
第十一条 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由使用单位将仪器设备的购销合同、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验收报告等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技术档案,并交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一份备存,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学校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专人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根据仪器运行、维修和技术开发等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开发研究工作,以提高其综合效益。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要有详实的使用记录。使用者或管理人员应如实认真地填写《榆林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使用登记册》,并定期归入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制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安全、维护等规章制度,并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人员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校准,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准确度和灵敏度。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除满足本校教学科研需要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开展校际和跨地区、跨行业的协作共用及对外服务,努力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支持利用贵重仪器设备加入陕西省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核心网,实现设备专管共用。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利用率低的仪器设备,学校将予以调拨或处置。
第十九条 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不定期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召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经验交流会,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维护维修与处置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要做到经常化,仪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要根据维护维修规程,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洁、润滑、紧固、通电、局部检查调整、更换磨损零件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或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研制新产品等需拆改或分解时,应做好技术论证、设计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任何人无权擅自拆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相关资料应及时归入技术档案并办理相应的账、卡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时应尽快查明原因。如属责任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性能指标明显下降或无使用价值的贵重仪器设备的处置,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使用单位要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的考核内容,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逐台进行考核;学校主管部门每年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检查、核实,并完成有关数据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学校定期对仪器设备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废处置等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或个人予以奖励;对因失职等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连续两年“0”机时使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校将收回或另行托管。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共用、使用率低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校将另行托管。
第二十八条 因无人管理,造成停机半年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校将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