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学校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必要的物质条件,也是评估高等学校办学条件的重要指标之一。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分类规定,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部分)、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等均属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对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报废、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促进仪器设备的优化配置,提高其使用率和完好率,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我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
第五条 凡单价人民币8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校统管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学校统管贵重仪器设备。单价不足人民币800元的为低值仪器设备。
第六条 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学校所有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实物总账、分户账及标签管理。各院系、部门作为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分户明细账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物与标签管理工作,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逐台建立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做好设备的使用登记、维修登记。做到帐、物、标签完整一致。
第七条 院系、部门作为二级管理单位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为资产责任人,每个院系设置1-2名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时,要进行严格的资产交接手续。实验室作为使用单位对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负责。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各院系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拟定实验室建设项目,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经费投入情况,本着优化配置,重点建设的原则,组织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审核论证,报学校审批后立项实施。属于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各院系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调研论证工作,尽量避免临时采购,充分发挥招标采购优势,减少流通环节费用。
第十条 各申请单位提出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应详细反映拟购仪器设备名称、数量、型号规格、技术参数、附件、价格、档次及生产厂家等情况,避免一切可能造成的差错。
第十一条 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所有经批准执行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统一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按《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高等学校物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原则上购置金额3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签订购销合同,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按标准格式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所购仪器设备到货后,都必须严格组织验收,采集有关数据,并形成验收报告。
(一)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到货后,首先由使用部门进行技术验收,填写技术验收单,再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招标小组成员,进行项目整体验收,形成整体验收报告。
(二)通过市场直购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填写验收单,形成验收结论。
(三)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按照《榆林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必须在3天之内到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所购仪器设备的入库建账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树立资产的安全、完整意识,服从部门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及实验技术研发工作,做好防潮、防尘、防火、防震、防锈、防腐蚀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使用效益,提高完好率。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登记、档案保存工作。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因工作变动时,本人和部门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员应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物、卡管理工作,做到账、物、卡相符,保证仪器设备的完整与安全。贵重仪器设备和计量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标定,确保其性能和精度。
第十八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仪器设备),都要入库建账,统一编号,粘贴标签。
第十九条 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要有单独的技术档案,要有完整的运行操作程序和使用运行记录等。
第二十条 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组织一次账物核查工作,各单位要核对本单位分户明细账与实物的相符情况,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对总账与各单位的分户明细账的相符情况,做到帐帐、帐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校内借用,应办理借用手续。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单独使用。由于协作项目需要外携仪器设备时,应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借用登记手续;贵重仪器设备的借用须报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在保证满足本校教学科研需要的基础上,鼓励开展校际和跨地区、跨行业的协作共用及对外服务,努力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使用单位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如实上报学校。如属管理失误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应视责任大小和损失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清点、造册,并报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本着“先校内后校外,合理调配”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拨、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进行调拨和优化配置。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责任制。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制订仪器设备的管理、安全、维护等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不定期对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报请学校予以表彰,对管理不规范的单位限期整改。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使用单位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联系进行维修。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外发生故障时,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进行校内或校外维修。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登记和维修验收,并做好资料保存建档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维修所需费用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使用管理。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是指对仪器设备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调拨、出售、报废、报损及报失等。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并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
第三十四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