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学实验室运行管理,明确管理机构职能和职责,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和学生创新活动的实体,实行以院系管理为主的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条 教务处作为实验教学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检查督促教学单位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指导并管理实验室开放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开出率、实验室使用效率。
第三条 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教学实验室条件建设和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教学实验室的设置管理,建设规划制订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调配实验条件资源,负责仪器设备及维修管理工作,统一制定实验教学工作之外的实验室档案建设、资料记载等要求。
第四条 院系是教学实验室管理主体,依据教学计划核定下达实验教学任务,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开展和过程管理,落实实验室日常管理和安全、卫生等制度的执行,协调解决实验室管理、使用中具体的问题和矛盾。
第五条 教学实验室是实验教学任务的承担单位,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全面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教学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室开放工作由教务处牵头,有关部门协助组织,各院系直接领导本院系实验室开放工作,各实验室负责具体开放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教学实验室的检查、考核、评比工作由教务处、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组织完成,从实验教学的完成,实验开出率、设备使用率、完好率以及管理制度建设、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八条 跨院系使用教学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由教务处安排下达任务,各院系配合完成。
第九条 校级教学实验中心(室)资产单独建账管理,院系级教学实验室资产纳入院系管理,院系按实验室登记资产账目。
第十条 教学实验室经费管理按财务管理制度和职能部门相关办法执行,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资产管理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校级实验室(中心)办公经费、运行经费等单列,并由代管院系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要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器材和设施。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安全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早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辐射、噪声、毒性、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注意节能节水,规范处理实验室废弃物,不随意排放倾倒。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室内卫生工作由实验室负责管理,建立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环境整洁,仪器设备摆放规范有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