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校实验室管理,使实验室设置科学合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是学校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实体。实验室的设置必须依据学校发展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以及教学科研的需要,从充分发挥整体效益和职能出发,按需设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验室的设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
二、根据承担任务的不同,可设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管理模式的实验室。各类实验室按隶属关系实行以校、院(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
三、学校实验室按管理级别分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中心(室);院系级实验室。
四、学校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公共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
五、实验室设置基本原则
1、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1个基础实验室;
2、每个专业可设置1个专业实验室;
3、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实验中心(室);
4、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基础和发展前景,要有重大课题支撑;
5、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教学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开展,具备一定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再独立建制。
六、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工作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与完成任务相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实验室专职人员和合格的实验室主任;
5、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科学的工作规范。
七、实验室设立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设立由教务处或科研处牵头组织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因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需要新建校院级实验室时,由院(系)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教务处或科研处;
3、教务处或科研处从实验室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工作任务、实验人员、场所、设备及筹建规划、经费预算等方面,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论证、审核;
4、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院系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交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按相关程序报学校审批;
5、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据学校决定及确定的新建实验室分期建设目标,纳入筹建程序,实施筹建计划;
6、筹建期满,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
八、实验室调整与撤销:
1、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由主管部门审批;
2、因实验教学任务或研究领域变动需要调整、撤销实验室,由院系提出报告或意见,教务处(科研处)审查,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论证,经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九、只有经批准筹建的实验室或确认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才能独立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经费,建立设备器材等财产帐户,按实验室有关条例进行管理。
十、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实验分室,实验分室的设立由院系提出申请,报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确定,实验分室负责人由院系确定,在经费分配、物资发放与管理以及人员等方面均不单列户头。
十一、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十二、本办法由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