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和科研组织。实验室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实验室所在院(系)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提出方案,学校批准。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设立与撤销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各类实验室相关业务按学校规定归口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学校发展定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验队伍、装备、管理协调发展,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素质教育和技能培养。首先,要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并努力探索,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充分发挥实验教学在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方面的优势,同时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讲义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课件的开发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要吸收现代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和充实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及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要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其学术和技术优势,提高使用效益。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增强实验室的活力和自身发展的能力。
第九条 积极开展实验仪器设备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 不断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工作标准化建设,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一条 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管理机构,根据学校规定的工作职责履行相关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的体制。校级实验中心(室)由学校直接管理或校院(系)共同管理或委托院系管理,院系级实验室由院系管理,学校宏观指导。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要选择热爱实验室工作,有实验室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或相应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院系级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院系提名,学校聘任或任命,相关待遇等同于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独立设置的校级实验中心(室)主任、副主任任命按学校干部任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院系负责人等组成。对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布局以及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审议,提出决策建议。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实验室建设的近期和中远期规划。建设计划要充分注意基础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要加强实验室建设的项目管理制度,按照立项、论证、批准、实施监督、效益评估等程序加以管理。重大项目或大额资金使用须报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纳入学校年度建设计划。学校应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经费,同时争取多渠道投资,保证重点,逐步完善,确保实验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完成。
第十七条 各级实验室都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每年对实验室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聘任、评优、晋职、晋级的依据。
第十八条 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逐步开展实验室评估、达标工作。实验室通过评估,进行自我检查、自我调整,提高能力和水平,以评促建。评估按照实验室条件、管理和效益三个方面的标准进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与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具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的基本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贯彻、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师岗位职责
(一)完成备课、上课、实验指导、批改实验报告,组织完成实验考核、成绩评定等;
(二)依据实验大纲要求编写指导书,检查实验准备,审核学生的实验设计方案等;
(三)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开放型实验的开出比例等。
第二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一)完成实验的准备工作,负责实验过程的设备运行和安全管理;
(二)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财产管理;
(三)负责实验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日常的维护保养、校验及定标工作;
(四)做好实验档案资料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统计上报工作;
(五)完成实验室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业务水平按照省厅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基本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卫生,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令、法规,不得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对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有害物品要建立专库或专门设施存放,指定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领用制度,坚决杜绝流失。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原相关规定自行失效。